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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永續法規引發「不平等爭議」 !ESG政策太多,企業跟不上⋯3大建議掌握永續法規趨勢 

歐盟永續法規引發「不平等爭議」 !ESG政策太多,企業跟不上⋯3大建議掌握永續法規趨勢 
撰文: CSRone/陳建佑     分類:ESG快訊     圖檔來源:Shutterstock 日期:2024-09-04

理解新興政策對於一個區域、產業、商業發展的影響性,是掌握永續發展推動與行動的關鍵。近30年來,隨著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負面衝擊加劇,除了氣候極端事件發生頻率變高、氣溫逐步上升之外,更令全球社會感受到強烈巨變的,便是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的「永續相關性政策」,以及其日漸增強的規範廣度、嚴謹程度。

然而,這些法規在加速達成所謂「淨零目標」的同時,似乎也成了正在全球範圍內盡情地燎原的「點點星火」,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討論與爭議。

GRI 與數個學術研究機構共同於 2023 年 9 月發布之《胡蘿蔔與棍子:超越 ESG 揭露與永續政策》(Carrots & Sticks: Beyond Disclosure in ESG and Sustainability Policy)國際報告中指出,自 1990 年至 2020 年期間歐洲地區累計頒布了 776 項永續相關法規(占全球整體 31% );

 

同時從 2000 年起,攸關於 ESG 規範與揭露要求政策大量湧現,並在 2018 年達到頂峰。各地區一致顯示的是,永續發展政策增長是過去二十年中的新現象,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只有少部分政策(低於 20%)對商業發展有高度或極高的限制,大多數政策僅屬於低限制性類別,表明其推展與執行能力有限。

 

各洲累計所頒布的永續相關法規。資料來源:2024 臺灣暨亞太永續報告現況與趨勢

 

不過,為什麼 1990 年代能成為扭轉人類歷史,促進我們邁向永續發展轉型的關鍵?原因在於 20 世紀最大災難的車諾比核災事件、普遍認為世界首個全球批准地環保共識〈蒙特婁議定書〉的簽訂,

 

以及里約地球峰會開放簽署且極具代表性的《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》、《生物性多樣性公約》等在該期間所發生的事件,促進了一系列國際型組織的誕生,並醞釀了後期如海嘯般襲來的永續浪潮:

 

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(IPCC) 自 1988 年推動全球對於氣候變遷的認識、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(UNEP FI)於 1992 年成立討論綠色金融市場,又如於全球永續報告倡議組織(GRI)於 1997 年成立,為全球提供了一份專注報告非財務性資訊的永續揭露框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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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對於永續相關政策與法令的修訂、新擬不遺餘力:除了早已實施的歐盟永續分類標準(EU Taxonomy)和永續金融規範 (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, SFDR)外,

 

《企業永續報導指令》(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, CSRD)更於 2023 年 1 月 5 日正式生效,要求先前被規範於《非財務報告指令》(Non-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, NFRD)中的企業組織皆需在2025年披露2024年的報告。

 

此外,歐盟《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指令》(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, CS3D)已於 2024 年 5 月 24 日獲得歐盟理事會正式批准,並將於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後 20 天生效。

 

生效後歐盟成員國將有 2 年的時間將其轉化為國內法,並最早於 2027 年施行,分階段規範不同規模的企業組織以遵循該法案。

 

除了上述內容之外,《碳邊境調整機制》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, CBAM)也正於全球市場中引起高度的關注。

 

而歐盟亦為了推動循環經濟,更宣布自 2024 年 7 月 1 日起,依據《新電池法》(Batteries Regulation)要求相關廠商需提供詳細的電池碳足跡相關訊息,涵蓋範圍從上游礦業、材料、生產、回收和再利用個環節的相關數據以推動能源轉型。因此,用「全面啟動」一詞來形容歐盟的永續發展立法行動再恰當不過。

 

在歐盟不斷加劇政策與制度的嚴謹度時,全球整體貿易也正為此產生劇烈動盪 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(UN Trade and Development, UNCTAD)秘書長 Rebeca Grynspan 曾強調解決世界不平等和脆弱性的重要性,並罕見譴責富裕國家正「以綠色發展為號召,犧牲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為代價,促進自身國家的經濟發展」。

 

她更進一步對美國於 2022 年的《降低通膨法》(Inflation Reduction Act, IRA)、《晶片與科學法》(CHIPS and Science Act)以及歐盟 CBAM 上的議題提出異議:

 

富裕國家在用「對環境有利」的方式創造不平等的新壁壘。政策的推展正是以無差別共同承擔責任來推行,而這一點與巴黎協定(Paris Agreement)所提及的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(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, CBDR)」原則相違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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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市場波動凸顯了面對全球挑戰下,法規的建立需要兼顧正當性與經濟發展的平衡性。歐盟目前採取有系統、有原則的施政方針,其相關立法基礎皆涵蓋自然與氣候主題、風險識別、資訊透明度披露、金融市場。

 

自2000年起,攸關於 ESG 規範與揭露要求政策大量湧現,並在 2018 年達到頂峰。資料來源:2023 Carrots & Sticks report

 

而企業組織應如何準備,以因應未來愈發嚴峻與多元的政策規範呢?以下提供三項建議:

 

建議一:建立「法規管理」系統,以完整評估全球布局影響性

 

企業組織可考慮設立專責部門,或是擴大責任部門的合規監管體系和執掌範疇,並利用數位工具密切追蹤、分析各國法規動態變化,同時評估新興法規對其企業組身本身於全球運營、供應鏈可能產生的影響。

 

如此一來,不僅可以減少法規風險,亦能提前布局市場機會,以增強企業組織的全球競爭力。

 

建議二:積極參與政策制定過程,促進交流讓聲音被聽見

 

積極參與產業協會和政府的政策討論,得以讓企業組織與關鍵的利害關係人交換意見,並確保政策的制定和施行,皆能考慮或符合企業組織的實際需求和挑戰,以不損害經濟增長和市場競爭力的方向推展,確保長期穩定的運營環境。

 

建議三:告別過去兼職型態的「臨時功能小組」,確實組建內部永續團隊

 

企業組織應開始培養內部的永續專業人才,以利定期為員工提供有關永續法規的培訓,提高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與因應能力。

 

此外,內部的永續專業人才亦能在深刻了解企業組織管理制度與文化下,把關公開資訊揭露內容,並避免「過度承諾」或於報告中「操弄數字」,協免企業組織避免被指責為「漂綠(Greenwashing)」或「SDG漂洗(SDG washing)」,以確保永續行動的實質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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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本文授權轉載自CSRone 永續智庫,原文見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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